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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艺术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暂行办法
时间:2009-10-11
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的助学精神,我校于2007年10月成立了“武汉市艺术学校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”,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实际,制定本办法,请仔细研读。

 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的助学精神,我校于2007年10月成立了“武汉市艺术学校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”,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实际,制定本办法:

    一、学校积极为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金。

    二、学校由校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享受助学金进行评审、发放、管理。

    三、有下列行为学生将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    1、弄虚作假,发现有不符合受助条件者,取消资助资格。
    2、在校期间,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、开除处分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    3、自动退学或其它原因退学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    4、受助学生本人申请取消资助的将终止资助。
    5、在校违纪受到法律处分,将视情节轻重暂缓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    6、在校学习期间,擂肥、上网包夜、抽烟、酗酒屡教不改、打架斗殴造成恶虐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,暂缓或缓发国家助学金。
    7、其它因素需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的,由学校学生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上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。

武汉市艺术学校
2009年10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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